適用對象與條件
- 對象:本會已繳納當年度會費之會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。
- 補充:屬非會員之本校校友,得視情況依專案簽核辦理。
- 適用情況(限突發事件):
- 重大傷病: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因罹患重病或遭遇重大意外傷害,需住院治療,其醫療費用對家庭經濟造成沉重負擔者。
- 天然災害:因風災、水災、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,致使房屋嚴重毀損、財產鉅額損失,影響基本生計者。
- 家庭變故: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不幸身故、失能、非自願性失業,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。
- 其他:經「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」認定應予救助之特殊重大急難事件。
- 排除項目:個人慢性病或原有宿疾、一般性生活開銷、清償債務、投資或事業虧損等,非本基金救助範圍。
申請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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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載申請表
於本頁下方下載「急難救助申請書」(Word 或 PDF 版本)。 -
準備證明文件
- 身份文件:申請人身分證影本、會員資格證明。
- 親屬關係:戶口名簿影本或可證明文件。
- 對應證明:
- 重大傷病: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、醫療費用單據影本等。
- 天然災害: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災害證明、現場照片等。
- 家庭變故:死亡證明書、失能證明、非自願離職證明等。
- 其他: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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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申請
於公告期間內將申請表與證明文件寄送或親送至本會秘書處(亦可先以 Email 掃描件供初審)。 -
審查與撥款
- 秘書處進行收件與初審(檢核文件齊備)。
- 設置「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」,由常務監事(主席)及理監事代表 2 人,共 3 人組成;委員會以保密、客觀原則審查。
- 「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」於收到完整申請文件後 7 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,並提出救助與否及金額之建議。
- 經審查委員會建議後,陳請理事長核定,並於 3 天內由財務組辦理撥款;審查及撥款結果將於理監事會議中進行工作報告備查。
- 急迫案件得由理事長依權責先行核定撥款,並於事後提報理監事會追認。
救助金額原則
依個案急迫性與嚴重性核定,每案以新臺幣 5,000 ~ 20,000 元 為原則;情況特殊者,得由「急難救助審查委員會」專案提報理監事會,經決議後調整。同一事件限申請一次,同一申請人(或家庭)原則上每年至多申請一次。
設立目的
為落實本會基金設置宗旨、有效運用善款,及時扶助遭逢急難之校友,協助校友在遭遇重大傷病、嚴重意外事故、家庭重大變故等突發事件時,能即時獲得必要的經濟援助,並發揮校友互助精神與社會責任。